***与东台市钻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4
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商初字第0244号
原告***,东台市钻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东台市钻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华联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台市钻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严晓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