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成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天成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491民初20990

原告:***,男,1971812日出生,汉族,北京安之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甘肃天成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尔彪,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成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广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61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IMG_3711.jpg)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事实与理由:自由摄影师刘飞越创作了摄影作品《老孙家的秋收》,并于20161012日将其发表。20151225日,刘飞越与原告签署摄影作品专有使用授权协议,授权原告专有使用其所拍摄的摄影作品,该专有使用权特指: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刘飞越的作品,并有权就第三方违法使用作品的行为(包括在本协议签署前或者签署后所实施的)釆取友好协商、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20161016日,被告未经许可将上述作品上传至其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甘肃天成传媒),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成广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地所属的会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具体到本案,本案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主张的侵权事由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网络上使用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可以由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法院管辖。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因此,在北京市辖区内在互联网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甘肃天成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甘肃天成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肖 伟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