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创新友好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创新友好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民初58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笑荣,(原告**之母),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反诉原告):锦州创新友好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师,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创新友好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反诉原告锦州创新友好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原告**自愿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锦州创新友好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反诉原告锦州创新友好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锦州创新友好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锦州创新友好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敖思超
人民陪审员  朴 钱
人民陪审员  杜 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欣宇
书 记 员  樊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