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2执280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县工业开发区东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雪,系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奥普特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213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奥普特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295319元,未受偿人民币295319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