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知民初2181号之一
原告:广东唯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佑发,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清华大学设备仪器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华控通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郴州技师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郴州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雄健。
本院2019年12月9日对广东唯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清华大学设备仪器厂、北京华控通力科技有限公司、郴州技师学院一案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第四页第二行的上诉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孙一中
审判员潘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