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民初28858号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兵,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广东唯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泰大道**(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6157702W。
法定代表人:王艳凤,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松牌路****5-2社会信用代码9155001127980249916。
法定代表人:谭学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唯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涛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董雪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杨 星
书 记 员 简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