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唯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唯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民初28858号

原告(案外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兵,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广东唯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泰大道**(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6157702W。

法定代表人:王艳凤,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松牌路****5-2社会信用代码9155001127980249916。

法定代表人:谭学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唯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涛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董雪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杨 星

书 记 员  简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