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0003号
原告:广西南宁迈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西路122号城市碧园10号楼c单元10-c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永红,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瑞,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18号流芳园横路12号众友科技td-scdma测试仪产业园一期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南宁迈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众友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南宁迈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西南宁迈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迈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2501元,由原告广西南宁迈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