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华北石油华宁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任丘市华北石油华宁油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波森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民终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华宁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波森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浮阳大道幞园新村综合楼北路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华宁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波森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庭审时反映***与其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及任丘市华北石油华宁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的三方协议书均未加盖河北波森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虽然被上诉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华宁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称其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时,***提供了河北波森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和授权委托手续,但未向原审法院及本院提交。所以,***在上述合同的签署、履行过程中,是职务行为还是挂靠河北波森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行为尚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51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