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华北石油华宁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任丘市华北石油华宁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沧民终字第2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华宁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0954410-8.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冬元,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北雪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唐山吉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富庄东南新道。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华宁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任丘市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1096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任丘市华北石油华宁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自愿撤回起诉,经过上诉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华宁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任丘市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790元减半收取13895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任丘市华北石油华宁油田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