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2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新里一路202号501房01室(新里开发区一区二十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HFRXN。
法定代表人:赵秋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东,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209239A。
法定代表人:郭小华。
申请执行人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调633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113834.4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420××××5249账户。
二、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8141××××0001账户。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1100××××3701账户。
四、已冻结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的4430××××7631账户。
五、已冻结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的3371××××1604账户。
六、已冻结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000××××1980账户。
七、已冻结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85%的股权。
八、已查封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008H0的大众汽车牌车辆。
九、已查封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06R55的别克牌车辆。
十、已查封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0869F的奥迪牌车辆。
十一、已查封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121W1的丰田牌车辆。
十二、已查封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199DY的王牌牌车辆。
十三、已查封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2B70M的比亚迪牌车辆。
十四、已查封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2L03D的虹宇牌车辆。
2021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向其足额偿付所欠款项2147544.58元,本案债权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前述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23875.4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予以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偿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调6331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案前述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肖伟光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马      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兴   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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