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明岗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8民初2073号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明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黎坑村(土名:**)之二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2JXRU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四路68号雄盛王府广场一座21层2102、2103、2104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0643893X。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新里一路202号501房01室(新里开发区一区二十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HFRX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明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价值为355419.3元。担保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35541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孟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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