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

阳江市阳东区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702民初903号
原告:阳江市阳东区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67306705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威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新里一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HFRXN。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阳江市阳东区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阳东区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4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54494元),由原告阳江市阳东区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林红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虹
书记员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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