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川群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811号
原告:深圳市川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下油松新村70栋下油松新村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LA060。
法定代表人:黄喜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麟,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新里一路202号501房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HFRXN。
法定代表人:赵秋颖。
被告:***,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赵秋颖,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深圳市川群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赵秋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川群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川群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918元,减半收取4959元(原告深圳市川群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川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志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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