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811号
原告:深圳市川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下油松新村70栋下油松新村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LA060。
法定代表人:黄喜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麟,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新里一路202号501房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HFRXN。
法定代表人:赵秋颖。
被告:***,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赵秋颖,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深圳市川群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赵秋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川群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川群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918元,减半收取4959元(原告深圳市川群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川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志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