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6053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滨,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生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1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37361L。
负责人:何丽。
被申请人: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新里一路202号501房01室(新里开发区一区二十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HFRXN。
法定代表人:赵秋颖。
被申请人:佛山市国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中路666号君御海城一期商铺二楼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04285893K。
法定代表人:梁赞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国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国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价值751112.01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国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1112.01元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国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卢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