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6054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滨,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生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1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37361L。
负责人:何丽。
被申请人: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新里一路202号501房01室(新里开发区一区二十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HFRXN。
法定代表人:赵秋颖。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中路666号君御海城一期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7897585P。
法定代表人:梁赞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029025.87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29025.8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富逸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卢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徐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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