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民初1408号
原告:中山市多美多五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17号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401659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宜市新里一路202号501房01室(新里开发区一区二十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HFRX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多美多五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多美多五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81元,减半收取139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多美多五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