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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民初1883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新里一路202号501房01室(新里开发区一区二十三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GHFRX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国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中路666号君御海城一期商铺二楼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0428589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名城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国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