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民初43号
原告:芜湖东港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江区六郎镇中窑村(湾江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9015537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教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街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MXQ1J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芜湖东港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教育产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东港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教育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东港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东港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芜湖东港家具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