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1民初5102号
原告:四川斯莫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合作路**号**栋附***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宗浩,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虹禾猕猴桃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虹口乡红色村*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斯莫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虹禾猕猴桃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斯莫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斯莫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