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904民初2620号
原告: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四楼东南区。
法定代表人:倪超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71。
被告:***,女,汉族,成年,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