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2民初11670号之二
原告:新纪普天(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光谱西路3号研发厂房2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2760350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四楼东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5829637899。
法定代表人:倪超权。
原告新纪普天(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新纪普天(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纪普天(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5元由原告新纪普天(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