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2民初861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科、梁添福,均系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
被告:肇庆市华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镇广新二路1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942206523。
法定代表人:张权光。
被告: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70号创业大厦四楼东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5829637899.
法定代表人:倪超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杰,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89305E。
法定代表人:徐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豆朋磊、蔡振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肇庆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建设二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200007141551N。
法定代表人:吴冠儒。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西兵、阳会龙,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肇庆市汇建火车站综合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14号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大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4W65YE02。
法定代表人:张惠忠。
原告***诉被告***、肇庆市华园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交通运输局、肇庆市汇建火车站综合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肇庆市华园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38822.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738822.65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被告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在未付清工程款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肇庆市汇建火车站综合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请求其作为案涉工程共同发包人在未付清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主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3日,原告(代理人刘永栋)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协议》,将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包给被告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华园贸易有限公司及***的“肇庆市火车站综合体建设PPP项目雨、污水管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为配合肇庆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进度及顺利迎接省运会,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保证工程进度,在工期紧、拖欠工程款导致资金紧张等多重困难之下,原告仍然克服困难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任务,肇庆市火车站综合体建设项目于2018年8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原告配合相关单位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18044057.93元,原告并向相关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但除2019年1月11日确定部分工程款外,剩余部分至今未予书面确认,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至今尚欠工程款9738822.65元未付。原告认为,原告承包的工程己经于2018年8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肇庆市华园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分包人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肇庆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应在未付清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在本案是基于刘永栋与***于2018年2月13日签订的《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协议》而主张权利,其理由分包协议是其委托的代理人刘永栋所签订,签订的主体是原告,原告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由于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就案涉工程原告与刘永栋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亦不能证明案涉《工程专业施工分包协议》是由原告履行,故原告并非适格的权利主体。因此,原告的起诉并不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凯文
审 判 员  郑 君
人民陪审员  梁智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钟 敏
书 记 员  梁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