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4676号
原告: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唐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娅君,广东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倪超权。
原告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泰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7.31元,财产保全费4547.30元,合计10474.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俊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