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佳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天津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6884号
原告:天津佳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信康庭3-1-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4084762C。
法定代表人:洪汝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萍,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米兰世纪花园6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911486。
法定代表人:周金龙。
原告天津佳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佳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宗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