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783号
原告:天津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米兰实际世纪花园61—02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林,男。
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潮阳区双桥中路北院1号。
法定代表人:陈际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彦丽,女。
原告天津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27.5元,由原告天津金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赵志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畅
书记员张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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