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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海云川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9423号
本院在审理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海云川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且不符合应当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信亮
法官助理 孙树胜 书 记 员 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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