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81民初4106号
原告: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海云川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云川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济南昊星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