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劳务运输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1执恢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大潭原种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劳务运输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建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劳务运输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新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为由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期间,经对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劳务运输公司、**、***银行、房产、工商、证券、车管等信息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建华社区B区4-1-501房屋及半岛一品三期P26栋/单元1-3层1号房二套,后发现被执行人**在武汉联投半岛置业有限公司有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应收账款到期再恢复执行。综上,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劳务运输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2)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书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