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191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张锐,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819832566,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大潭原种场。
法定代表人:陈福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兴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汤济恺
书 记 员    胡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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