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1123民初2236号
原告:哈尔滨市瑞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城街7号1125栋5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平,系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虎,系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山县房多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县后山村上林岗山8号。
法定代表人:卢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贞飞(系该公司股东),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原告哈尔滨市瑞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瑞雪公司)与被告玉山县房多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房多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瑞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平、被告玉山房多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贞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瑞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服务报酬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合计人民币12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9日,被告为举办冰雕展览活动向我公司订制了冰雕并向我公司租赁了制冷设备,约定被告总共应向我公司支付总价款为40万元(包括我方所有人员的路费、餐费、住宿费、税金、设施设备运输及安拆、制冷设备和冷库租赁及维护等所有费用),展期为60天,在第一批设备运到活动指定地点当日被告应向我公司支付发货定金25万元,开展一周被告应支付我公司10万元,活动展出15天被告应支付我公司3万元,在活动结束后三天内被告应支付我公司尾款2万元,我公司负责场地清洁,若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我公司同意逾期不支付款项,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赔付,为此双方签订了《冰雕制作及制冷设备租赁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制作冰雕及提供所有相关服务的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费用,在我公司多次催促下,被告仅支付了30万元,尚欠我公司10万元报酬至今仍未给付。
被告玉山房多多公司辩称,我和原告签订的《冰雕制作及制冷设备租赁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制作好的冰雕及相应设备交付我公司,由于天气原因,我公司同意顺延3天,定于2017年7月18日开始展览,我公司也已经为7月18日的展览活动做好了宣传,但是在2017年7月17日晚上原告还未完成所有的工程,由于我们的宣传广告已经发出去了,因此只能在2017年7月18日被迫开始营业,而原告在我公司营业之后又加班了好几天才完成全部工程。在该冰雕展览开始的第一星期人流量都很大,7月18日当天的人流量甚至达到了6000余人,但是却在当晚发生了失火事件,过了几天又失过一次火,制冷压缩机也坏了4天,导致冰雕融化,没法正常接待,下雨的时候顶棚漏水使通道积水并结冰致使游客摔倒,这些都是由于原告提供的设备出现故障而导致的问题,在我公司向原告反映了情况,原告更换设备之后就再没出现这些问题了,但是由于是在开业的第一个星期人流量特别大的情况下出现了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举办的冰雕展览的口碑,导致后期营业惨淡,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亏损。按照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应当在交付前就要付清所有的款项,但由于上述原因,我公司一直未付清全部款项,而原告也未提出异议并让我公司继续经营下去,说明原告是知道自己存在过错,构成了违约并同意我公司不再支付费用的。到展览结束原告撤场的时候我公司同意再支付2万元,但原告不同意,后来他们就起诉了。我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提供的设备也存在问题,构成了违约,这次纠纷是由于双方违约造成的,因此我公司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尾款仅同意再支付原告2万元。
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补充称,1、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水电是由被告负责的,我公司不清楚是否存在失火等情况,即使存在,也不是我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我公司曾多次提醒过被告通电要在规定的限度内,是被告超过了通电限度才导致失火和冰雕融化的;2、工程顺延至2017年7月18日是被告同意的,合同上约定了如果下雨就顺延,由于那几天都在下雨,所以到了19号、20号还在加班,但都是小幅度的修补,不影响被告的营业,且被告对此也没有异议,我公司未构成违约;3、被告称是因为我公司的原因导致其亏损进而不应当支付尾款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为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没有约定我公司有义务保证被告必须盈利,而且被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是我公司造成的影响导致其亏损的,因此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我公司尚欠的尾款1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冰雕制作及制冷设备租赁服务合同》、《麦可将冰雕展出活动设备清单》、《玉山县麦可将冰雕展平面图纸》、《麦可将冰雕展结束》、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各一份及原告的代理人与被告的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关于原告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未在其与被告约定的2017年7月18日前完工,但是被告在开始营业后的第一个星期内人流量都很高,说明被告的延期完工并未影响被告于2017年7月18日开始的对外营业,而被告主张场地存在失火、漏水等情况并影响了其正常营业,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9日,被告为举办冰雕展览活动向原告订制冰雕并租赁制冷设备及其他相关服务,双方约定该项目的总价款为40万元,展期为60天,在第一批设备运到活动指定地点当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发货定金25万元,开展一周被告应支付原告10万元,活动展出15天被告应支付原告3万元,在活动结束后三天内被告应支付原告尾款2万元,若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原告同意逾期不支付货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为此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冰雕制作及制冷设备租赁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制作冰雕的义务并向被告提供了制冷设备的租赁及其他相关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尚欠原告10万元尾款至今尚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制作冰雕并提供相应制冷设备的租赁及其他相关服务,为此双方签订的《冰雕制作及制冷设备租赁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制作冰雕及提供制冷设备的租赁等相关服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的规定,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报酬,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尚欠原告的10万元尾款却仍未给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10万元尾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原告报酬,已构成了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玉山县房多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瑞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服务报酬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合计人民币1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玉山县房多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舒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