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0853号
原告:青岛鸿鑫润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大西庄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73278919F。
法定代表人:孟蓓蓓,董事长。
被告:青岛江河海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西计斤庵村。
法定代表人:李伟红,总经理。
被告:张凤双,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秦鹤高,董事长。
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经济开发区北江支路******div>
法定代表人:薛兴刚,董事长。
原告青岛鸿鑫润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江河海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凤双、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鸿鑫润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8115元。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