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5977号
原告:青岛东晟文诚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大朱戈村。
法定代表人:窦章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旭,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琦,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江河海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西计斤庵村。
法定代表人:李伟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龙河,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生,住胶州市。系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支路51号702户705-708室。
法定代表人:薛兴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山,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8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逄昔福,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晟文诚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江河海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环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东晟文诚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晟文诚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647元,按照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5622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纪光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汤振生
书 记 员 姜含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