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江河海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江河海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320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青岛江河海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西计斤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R2L6543。
法定代表人李伟红,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张凤双,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江河海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凤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13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红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贾 永
书 记 员 谈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