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320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青岛江河海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西计斤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R2L6543。
法定代表人李伟红,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张凤双,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江河海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凤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13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红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贾 永
书 记 员 谈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