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3261号
原告:李学军,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赵永涛,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济南亿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54853471Y。
法定代表人:张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069030267K。
负责人:孙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聪,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学军与被告赵永涛、济南亿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亿硕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军,被告赵永涛,被告济南亿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紫金财保济阳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学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承担营运损失费5200元,交通费1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0日9时40分,赵永涛驾驶济南亿硕公司所属的鲁A***的皮卡车,行驶至凤凰路与工业北路路口,与李学军驾驶的鲁AF3***号车发生追尾碰撞交通事故。造成鲁AF3***号车受损,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第3701124202000068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永涛负全部责任,李学军无责任。济南亿硕公司的鲁A***号车在紫金财保济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李学军所驾驶的鲁AF3***号车属于承包济南迅达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的营运车辆,事故发生后因维修车辆造成营运损失,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无效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赵永涛辩称,其不认可8天时间,认可4天。每天的损失、交通费请法院酌定。李学军出具的两张分别为94元及98元发票,车辆维修期间无须赶时间,可坐公交、地铁等往返4S店;车辆维修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2020年9月13日,具体有保险公司相关手续及给4S店结算维修费时间为证。
济南亿硕公司辩称,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认可李学军的交通费。
紫金财保济阳支公司书面答辩称,济南亿硕公司所驾驶的事故车辆鲁A***在其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三者险50万。保险单号为20501937010120001023;保险期限为2020年2月23日0时起,2021年2月22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内,车辆损失已定损赔付打款结案。对于李学军本次诉求营运损失费,交通费等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0日9时40分,赵永涛驾驶沿凤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凰路工业北路路口时,与李学军驾驶致乘车人王健轻微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永涛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学军无责任。鲁A***小型客车所有人为济南亿硕公司,鲁AF3***号小型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为济南迅达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出租公司)。
李学军提交济南润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维修证明一份、结算结果报告一份,拟证明鲁AF3***号小型新能源汽车送至济南润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修理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18日,共计维修8天。李学军提交济南市出租汽车协会于2020年10月1日出具的《关于我市新能源出租汽车驾驶员月营业额收入证明》,载明:“经我单位领导办公室会议研究,对我市2200多辆新能源出租汽车驾驶员月营业额收入情况作如下说明:到目前为止我市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陆续有2200多辆上路运营,对加装GPS设备的2200多台新能源出租汽车的计价器储存数据汇总,我市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月平均营运额收入为19500元。上述数据是对全市新能源出租车而言,存在样本误差,特此说明。”李学军提交迅达出租公司出具的《2020年迅达出租公司8月收费明细表》一份、《证明信》一份,拟证明李学军是迅达出租公司鲁AF3***号车辆的承包人,李学军每月向公司交纳承包费5600元,实行先交费后运营的缴费原则。李学军提交济南市出租车发票两张,时期分别为2020年9月10日、2020年9月18日,金额分别为94元、98元,拟证明其送车、提车发生的费用,主张交通费192元。
赵永涛提交微信截图两张,称截图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于2020年9月13日已结算完毕,拟证明2020年9月13日车辆已维修完毕。
鲁A***号小型客车在紫金财保济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五十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紫金财保济阳支公司在举证期、答辩期内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已对保险合同内容以及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鉴定、调查、询问等法定程序对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成因作出了客观、准确的认定。本院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依法予以采信,赵永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学军无责任。紫金财保济阳支公司在举证期、答辩期内未向本院举证证明保险合同内容以及其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对紫金财保济阳支公司对于李学军本次诉求营运损失费,交通费等间接损失不应承担赔偿义务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鲁AF3***号小型新能源汽车系营运车辆,日常用于出租车旅客运输。李学军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取得鲁AF3***号小型新能源汽车的收益权,李学军作为本案原告主张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李学军提交的结算结果报告显示鲁AF3***号车辆送修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结算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赵永涛、济南亿硕公司虽抗辩案涉车辆已于2020年9月13日维修完毕,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保险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济南润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结算完毕,对于鲁AF3***号车辆是否维修完毕证据不足,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鲁AF3***号车辆实际停运8天。关于迅达出租公司出具的《2020年迅达出租公司8月收费明细表》与《证明信》、济南市出租汽车协会于2020年10月1日出具的《关于我市新能源出租汽车驾驶员月营业额收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李学军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因出租车正常营运期间需支出燃油、保养、承包等费用,结合出租车行业实际情况,本院酌定鲁AF3***号车辆停运8天的停运损失为2400元。关于李学军所主张的交通费,本院认为交通工具应当以实际乘坐的类型确定,一般应当以普通交通工具为限,李学军主张交通费过高,但往返于车辆维修机构因此支出交通费亦属客观需要,本院酌定交通费为50元。对于李学军主张的合理停运损失、交通费,由紫金财保济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2400元、交通费5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学军停运损失2400元、交通费50元;
二、驳回李学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李学军已预交),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