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4民初1813号
原告:济南亿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44号**广场7号楼1**15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潍平,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成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美里花园31号楼6**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亿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硕公司)与被告山东成铄公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铄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潍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铄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亿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职称人才服务协议书》、《自考文凭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铄公司返还代办费575,1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成铄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4.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成铄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4日,原告亿硕公司与被告成铄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2019年6月13日签定《职称人才服务协议书》及《自考文凭协议》,2019年10月25日签定《关键岗位服务协议》,代理原告亿硕公司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办理”、人才职称评审、职工自考专科学历培训以及关键岗位证,并口头约定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增项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费用为100000元;口头约定被告对原告的技工进行培训并取得技工证,费用为15100元。上述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679100元。截止到起诉之日,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费用,但是被告仅履行了2019年10月25日签订《关键岗位服务协议》,合同金额为104000元,其余的5751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无法正常审核,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及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成铄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4日,原告亿硕公司(甲方)与被告成铄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约定:一、代理事项,代理甲方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办理”。甲方提交所需的申报资料后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并代为从事申报后的跟进工作。二、合同费用及支付。本合同咨询服务费总金额为3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30%即9万元;证书全部找齐后支付30%即9万元;资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40%费用12万元。三、乙方承诺在2020年1月1日前资质公示,如未按规定时间公示资质,每延期15日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延期三个月后,如乙方仍不能代理完成资质办理,乙方将甲方预付的60%本合同款及违约金一并退还给甲方。……六、完成事务界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公示甲方资质已获得审批通过(官方网站公告已核准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时,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经查,该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招聘有资质的人员66人,实际招聘了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共18人,甲方已经使用该18人。该18人的服务费81818元应在乙方应退还服务费中扣除。
2019年6月13日,原告亿硕公司(甲方)与被告成铄公司(乙方)签定《职称人才服务协议书》,约定:受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咨询指导协助服务人才职称评审相关事宜,一、协议时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人社局(厅)出证,有效期一年度。二、收费标准,道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2名,每名收费15000元;燃气工程专业中级职称1名,每名收费12000元;结构专业中级职称1名,每名收费14000元;合计56000元。乙方均未按合同履行。
2019年6月13日,原告亿硕公司(甲方)与被告成铄公司(乙方)签定《自考文凭协议》,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自考本科学历培训,并确保其顺利毕业,证书合法有效、国家承认,并保证在国家教育部网上WWW.chsi.com.cn(学信网)查询到。乙方为甲方办理的自考专科证书及服务总费用为104000元(16人,每人6500元),截止起诉时,甲方没有收到任何学员的毕业证书。
2019年10月25日签定《关键岗位服务协议》,受甲方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关键岗位相关事宜。关键岗位每1名收费6500元,共计16名,总计104000元。该项委托事务乙方已全部完成。
另外,口头约定代理原告亿硕公司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增项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费用为100000元;口头约定被告对原告的技工进行培训并取得技工证,费用为15100元。亿硕公司证据不足,且系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亿硕公司应另行处理。
上述合同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679100元。截止到起诉之日,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564000元,但是被告仅履行了2019年10月25日签订《关键岗位服务协议》,合同金额为104000元,其余的46000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及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亿硕公司与被告成铄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职称人才服务协议书》、《自考文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亿硕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服务费,成铄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致使亿硕公司不能到达合同目的,亿硕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亿硕公司要求被告成铄公司退还代办费即服务费575100元,经审查,其中《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成铄公司应向亿硕公司招聘有资质的人员66人,实际招聘了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共18人,因亿硕公司对该18人已实际招用。该18人的服务费81818元应在成铄公司应退还服务费中扣除,即应退还218182元(30万元减去81818元)。《职称人才服务协议书》、《自考文凭协议》两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成铄公司均未履行,应分别退还服务费56000元、104000元,以上成铄公司应退还服务费总计378182元,而不是原告要求的575100元。亿硕公司要求被告成铄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合同约定,“如未按规定时间公示资质,每延期15日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延期三个月后,如乙方仍不能代理完成资质办理,乙方将甲方预付的60%本合同款及违约金一并退还给甲方”。因成铄公司违约且在答辩期间未提供抗辩意见,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该项违约金,故亿硕公司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九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济南亿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成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职称人才服务协议书》、《自考文凭协议》;
二、被告山东成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亿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378182元;
三、被告山东成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亿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四、驳回原告济南亿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2元,由原告济南亿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29元,由被告山东成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