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5民初61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新海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王申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栋,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吉尔利塑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郑道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华,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青岛新海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吉尔利塑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鲁0285民初617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吉尔利塑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5万元,并查封案外人屈海雁名下位于莱西市(房产证号:西房私×××号)。申请人青岛新海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吉尔利塑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的冻结(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38150101040004438);
二、解除对案外人屈海雁名下位于莱西市姜山镇昌阳新村网点楼一栋(房产证号:西房私×××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邴兴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臧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