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5民初6171号之二
原告:青岛新海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院上镇新华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申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栋,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吉尔利塑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工业园昌安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道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华,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新海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吉尔利塑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新海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海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713元,由原告青岛新海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邴兴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臧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