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执16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现住竹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中生,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32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16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于2022年9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16000元;本案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鄂032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红卫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熊俊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