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794820XN。
法定代表人:陈中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与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鄂0323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3510000元,其中3120000元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880元,执行费37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中生于2021年4月10日前支付5万元,5月20日前再支付10万元,6月底前支付9万元;二、2021年6月底前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交付6套房屋予**,用以抵偿债务,房屋交付及过户由双方自行协商;三、剩余欠款分别以实物和现金方式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四、若上述协议及时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主张;五、本案受理费34880元及执行费37500元由被执行人竹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鄂0323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卢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