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绿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江三峡绿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4818号
原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王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长江三峡绿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78号四唯街办事处2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三峡绿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佶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