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5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仇福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孙发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925民初5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2016年3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3月30日签订的《围护桩工程施工合同(B地块)》、2016年4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室外工程)》、2017年3月6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和要求直至施工结束验收合格止。二、被告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利城市商业广场B地块工程施工的前期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三、被告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江苏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B地块土地上的建筑物在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其余工程款根据工程施工和结算情况另行处理。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被告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拍卖,经两次拍卖而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2490万元将拍品裁定给申请执行人所有,抵偿被执行人相应的债务,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执行风险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拍卖,经两次拍卖而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2490万元将拍品裁定给申请执行人所有,抵偿被执行人相应的债务,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执行风险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925民初52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再次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松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