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25执恢4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仇福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孙发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925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部分房屋采取了查封拍卖措施,最终以拍卖保留价2490万元将该部分房屋裁定给申请人,但仍有510万元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925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