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民初3343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志芸,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湖中南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67758496B。
法定代表人:仇福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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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