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民初3343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志芸,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湖中南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567758496B。
法定代表人:仇福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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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