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执异58号
案外人(异议人):***,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仇福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诉讼代表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江苏仁禾中衡会计师事务所,该单位破产管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世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执行拍卖被执行人中利世纪所有的坐落于建湖县县城中利城市商业广场B地块北侧商业楼1035室房产及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科建与中利世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7)苏0925民初522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江苏科建与中利世纪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的围护桩合同、室外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继续履行;中利世纪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3日内支付江苏科建前期工程款3000万元;江苏科建对中利世纪B地块上的建筑物在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余工程价款另行结算。该调解书生效后,中利世纪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义务履行,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2019年8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苏0925执恢448号。
案外人***提出异议称,请求法院撤销对中利世纪B地块商业楼1035室房产及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4日,***与中利世纪签订装饰工程合同,此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中利世纪以商业广场B地块1101室套间及商业区1035室房产抵付其工程款,该房产已抵付其所有。请求法院撤销对1035室房产及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
本院查明,2015年12月14日,中利世纪将其位于中利世纪城市广场C地块公共部位楼地面铺砖贴、墙面砖干挂(不含卫生间)暂定价为188万元的装饰工程发包给***施工,双方签订《装饰工程合同》,同时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载明:中利世纪以中利哥伦布商业广场B地块13A01套间(134.34㎡)及商业区一层东南角外铺(约50㎡)抵付***工程款,超额部分由中利世纪补足差额工作量或***以现金方式返还中利世纪,同时对房屋价格计价方式还作了约定。2018年11月7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中利世纪将抵付给***的位于中利哥伦布商业广场B地块13A01室调整为1101室,其他事项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9)苏0925民初26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中利世纪于2019年8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417148元。诉讼费减半收取由中利世纪负担。届期中利世纪未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8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苏0925执2560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科建与中利世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925民初522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苏0925执恢448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中利世纪所有的坐落于建湖县县城××商业广场××地块北侧商业楼××室、××室、××室房产及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另查明,2019年12月13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9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中利世纪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利世纪的破产重整案件本院已受理,对其财产的执行程序已中止,现***提出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邵锦浩
人民陪审员  程茂亚
人民陪审员  沈宗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