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1571号
申请人:江苏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科技创业园明珠西路999号2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仇建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君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君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君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限额150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君明高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限额1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中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