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104某某与江苏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5104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江苏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科技创业园明珠西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仇福建。
原告***与被告江苏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鑫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