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321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东山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年,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颜强,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