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魏某某与***、易某某、湖南省湘乡市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381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
被执行人:易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乡市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东山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东山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湖南省湘乡市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从本院其他被执行人为胡某某的执行案件中分得执行款259987元。本院经魏某某申请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某某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东山南路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得4451920元,并在拍卖程序中依法没收了竞买人葛曙光的保证金210000元用于列抵执行款。因案外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拍卖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上述拍卖款4661920元扣除申请执行人魏某某预交的评估费49000元、诉讼费24000元及相应的执行费49000元后由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4539920元。本院将执行款256690元、评估费49000元及诉讼费24000元共计32969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并扣除执行费共计5229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湘0381执恢2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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