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湘0381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乡市华南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胡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381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乡市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争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乡市华南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依据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163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乡市华南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1民初1638号
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曾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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