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38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381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村镇银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湘酒品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与27日出生,汉族,***人。
被执行人:***,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人。
被执行人:***,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人。系被告***之妻。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人。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人。系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人。
申请执行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湘酒品贸易游戏那公司、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湘038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0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湘酒品贸易游戏那公司、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执行立案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27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湘酒品贸易游戏那公司、湖南省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失信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2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8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